首頁
關于我們
公司簡介
發展歷程
資質榮譽
企業文化
組織機構
新聞資訊
公司新聞
行業新聞
公示區
招投標信息
政策法規
產品中心
產品展示
合作伙伴
技術創新
廠房設備
處理技術
在線回收
機構入口
個人入口
聯系我們
首頁
關于我們
公司簡介
發展歷程
資質榮譽
企業文化
組織機構
新聞資訊
公司新聞
行業新聞
公示區
招投標信息
政策法規
產品中心
產品展示
合作伙伴
技術創新
廠房設備
處理技術
在線回收
機構入口
個人入口
聯系我們
關于做好高溫津貼支付有關工作的通知
2022-09-07
382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總工會
文件
蘇人社發〔2018〕113號
關于做好高溫津貼支付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計生委、安監局、總工會,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計生委、安監局、總工會:
為加強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現就做好我省高溫津貼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適用條件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高溫天氣依據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設區市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向公眾發布的氣溫確定。
二、支付標準
我省高溫津貼標準從2018年6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3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單位支付的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按照規定稅前扣除。
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提供的防暑降溫飲料、藥品等勞動保護用品費用不得沖抵高溫津貼。
三、支付辦法
用人單位原則上按月計發勞動者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應當通過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依法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明確本單位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工種、支付辦法等。用人單位集體合同、規章制度等明確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天氣作業時間折算支付高溫津貼的,應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月標準依法予以折算。
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按從事高溫天氣作業時間折算高溫津貼。
四、監督檢查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依法調整勞動和休息制度,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保證安全生產,確保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涉及高溫天氣作業的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職工工作時間、工資支付、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等情況,有針對性地指導督促用人單位制定和落實高溫津貼制度和防暑降溫措施,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爭議處理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投訴,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情況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承擔舉證責任。
六、附則
本通知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事業單位應對符合規定條件擬享受高溫津貼的正式工作人員名單進行內部公示,并報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發放,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保障渠道列支。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關于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蘇人社發〔2011〕268號)同時廢止。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總工會
2018年5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18年5月7日印發
2018年高溫津貼標準調整政策解讀
一、高溫津貼標準的調整依據
根據國家安監、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總工會等四部門發布的《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規定,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二、高溫津貼的性質及適用條件
高溫津貼是依法支付給高溫天氣作業勞動者的工資,是對高溫天氣作業勞動者額外消耗的補償。高溫津貼支付是有特定適用條件的,根據《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這部分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三、高溫天氣如何確定
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含35℃)的天氣。
四、高溫津貼標準及發放方式
我省今年將高溫津貼標準調整至每月300元,支付時間為夏季的4個月,即6—9月,高溫津貼原則上按月計發。用人單位集體合同、規章制度等明確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天氣作業時間折算支付高溫津貼的,應按照規定的月標準依法予以折算。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按從事高溫天氣作業時間折算高溫津貼。
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提供的防暑降溫飲料、藥品等勞動保護用品費用不得沖抵高溫津貼。
五、高溫津貼的財稅處理
用人單位支付的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按照規定稅前扣除。
六、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依法應采取哪些措施維護勞動者權益
《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規定,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二)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合理調整高溫天氣作息時間或者對有關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的調整安排。
七、高溫津貼的爭議處理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投訴,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情況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承擔舉證責任。
南京凱燕電子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蘇ICP備18048288號-1
黄色视频下载免费巨乳,国产免费观看黄av片免费看,天天操天天乐天天操,为国争光亚洲a片